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全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已經本院於
民國95年11月22日,以本院95年度桃補字第484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6日付與其
送達代收人居所處受僱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