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顏美瑩

被告 鍾世評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楊景琇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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