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顏美瑩
被告 鍾世評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楊景琇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紀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顏美瑩
被告 鍾世評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楊景琇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