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就是福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杰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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