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君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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