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陳克豪 被告 古豐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
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