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34,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
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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