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34,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
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