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488號聲請人 黃旭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書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聲請狀載自附表所載之到期日起算利息,惟到期日有誤,應為109年2月28日,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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