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原告 雷宜靜 被告 張國輝 上開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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