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告 呂錦平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
被告 詹水金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8,6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依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32萬8,6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欠租85萬元,合計為117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