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告 呂錦平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

被告 詹水金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8,6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依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32萬8,600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欠租85萬元,合計為117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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