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貴珍 住嘉義縣○○鄉○○村○○巷00號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王月桃 住嘉義縣○○鎮○○里○○○0號之5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月桃被訴詐欺案件,已於110年3月30日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41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