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泳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泳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泳清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3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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