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軒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相對人是否為二人(聲請狀載相對人應連帶向聲請人給付請求之金額,惟相對人僅列江軒浩,請釋明是否亦對另一發票人 黃訓和 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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