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請人 游忞翰

代理人 朱家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所有權人為上宇建設有限公司,而台端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狀,列載前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如有誤列載之部分,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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