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碩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3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保溫杯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碩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3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保溫杯套1個,業經商標權人美商史塔巴克斯咖啡公司鑑定為仿冒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7日8時19分許,以申登之蝦皮網路賣家帳號「pendevil」,於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印有商標權人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之扣案仿冒「STARBUCK
S」商標圖樣之保溫杯套1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999號),供瀏覽該拍賣網站之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購入查獲。被告上開犯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3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未經商標權人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乙節,有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扣案仿冒商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
0年度偵字第4309號偵查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6頁至第22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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