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許若萃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076元【計算式:139.08平方公尺×9,700元/平方公尺=1,349,0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至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