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振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邱振德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建號1843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邱振德及債務人 邱欣儀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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