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4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兆翊 、 李兆翔 、 李羽筑 、 李嘉羚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瑞明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瑞明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瑞明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對被繼承人李瑞明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