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天母芝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圓滿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涵 律師
被上訴人
沈宛儀 即沈成添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9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