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陳 昱安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葉寶珠 間請求宣告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宣告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當事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號判例要旨)。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本院110年度司調字第38號調解無效,依該調解內容為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354建號建物應予分割,分別由兩造各自取得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面積,是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8,400,200元《計算式:【(132+382)×32,500+99,000】×1/2=8,400,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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