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78號
原告 黃聖峰
訴訟代理人 鄭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鈺汝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00元【計算式:房屋總現值118,2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37,500元=155,700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7,5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660元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