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
┌──────────────────────────────────────────────────────┐│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蔡文瓊 │0000000│貳萬貳仟伍佰元│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