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債權人 蔡正育 債務人 蘇崇永 即蘇 李金鳳 之繼承人
莊子懿 即 蘇李金鳳 之繼承人
潘柏恩 即蘇李金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李金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李金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