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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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0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張懷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懷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7日止累計61,207元正未給付,其中60,479元為消費款;72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6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0479元張懷文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