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債務人 吳李春美
吳松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