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晁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之負責人,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爾後如須聲請支付命令,得先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以免資料有誤或遺漏。)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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