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61號聲請人 蔡信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林建設有限公司、 朱祥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3年5月16日,其到期日為民國101年9月18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103年5月16日以後始得行使)。
二、相對人朱祥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慶林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