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9號上訴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被上訴人 陳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1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該訴訟代理人住居於本院所在地,並經上訴人授與得為上訴之特別代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是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5月31日止,即告屆滿,則上訴人延至同年6月1日始行上訴,此觀上訴人書狀上本院收狀戳即明,揆諸首揭法條,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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