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原告 謝國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林雯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