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