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1號、102年度執字第955、1090、1467、1472、1619、1872、1962、1963、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6號、編號9至11號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另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附表編號1至2號、編號7至12號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6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91號卷第2至3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受刑人黃建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5日│101年8月5日│101年11月7日至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偵緝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第342號│第81號、第14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67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90號│││││14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1月8日│102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67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90號│││││1457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1日│102年4月17日│102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否││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955號│1090號│467號(編號3至4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4日至8日│101年11月11日│102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速偵字│察署102年度偵字第│││第81號、第141號│第1087號│47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0號│101年度易字第620號│102年度易字第1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0號│101年度易字第620號│102年度易字第171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27日│102年5月27日│102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67號(編號3至4號│1472號│1619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7日至3月3│102年2月4日至8日│101年12月20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38號│第566號│第39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7號│102年度易字第216號│102年度易字第1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7號│102年度易字第216號│102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872號│1962號│1963號(編號9至11│││││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24日│102年1月8日│102年3月19日至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第396號│第58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70號│102年度易字第170號│102年度基簡字第7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11日│102年6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70號│102年度訴字第170號│102年度基簡字第730││││││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9│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63號(編號9至11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月)│20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