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06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
號1樓B室上列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內容所示,其利息起算日並末註明,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