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3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擅離職役累計已逾七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管理秩序亦有所危害,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認為檢察官求處拘役三十日,尚稱妥適,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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