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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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58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