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原告 王雪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 項品菲 之住、居所地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起訴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日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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