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啟庠

陳俊良

陳志誠

劉子緯

劉明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美玲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3,467元(計算式:占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共14.2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2,100元/平方公尺=743,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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