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齊云云
王昭文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奕全律師被告 許容鳳 (原名 詹麗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齊云云、王昭文、許容鳳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