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申請失業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李佩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間返還申請失業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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