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974號債權人神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款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