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告 彭開烜
黃志文 鄭文鵬 莊焯鉉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芳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應補發退休金)││以下4捨5入)││├──┼───┼───────┼─────┼────────┼──────┤│1│彭開烜│219,332元│2,320元│1,547元│773元│├──┼───┼───────┼─────┼────────┼──────┤│2│黃志文│232,199元│2,540元│1,693元│847元│├──┼───┼───────┼─────┼────────┼──────┤│3│鄭文鵬│172,889元│1,880元│1,253元│627元│├──┼───┼───────┼─────┼────────┼──────┤│4│莊焯鉉│162,583元│1,770元│1,180元│590元│├──┼───┼───────┼─────┼────────┼──────┤│5│郭芳祿│177,680元│1,880元│1,253元│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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