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5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585號債權人 林裕坤 債務人 廖峻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債權人就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