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科,有卷附前開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竟於甫觀察、勒戒出所未久,即再犯
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無戒除決心,毫無悔意,本
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僅戕害個人身
心健康,未侵犯他人權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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