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月4日及99年4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㈡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然債權人分別已於99年1月15日及99年4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9、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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