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周宏治
周宏威 周宏昌 周綉珠 周政弘 周政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 翁忠信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9,84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被占用總面積約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