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72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琮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6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查,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8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又於同年7月14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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