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09號上訴人 蔡增福 訴訟代理人 張末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健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20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1,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