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地點,為「南投縣○○鎮○○街廣天下大樓樓下」,另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重量應更正為「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