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 王錦總 被告 陳樹元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347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4萬
311元(即本金226萬311元,加計自97年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底止之利息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95元,原告尚應繳納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