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0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