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名冊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