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盧廷怡 (即 盧昭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
106年11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據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吳秋慧